苏州一研发高管偷偷做这事 被判赔公司50万元( 二 )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其客户公司提供的声明,称 2016 年,刘某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后来到客户公司,介绍产品,一是其产品和原告公司的相关产品内在组份一样,二是价格很优惠,客户公司基于成本上的考虑,在小批量试用确认性能后,陆续采购了几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违约金系为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设,法院结合刘某在原告处工作时的职责、侵权的持续时间、刘某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50 万元不再予以调整。最终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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