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立法前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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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立法前评估制度

本文标题:苏州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立法前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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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已于2019年5月5日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立法前评估制度,将立法质量的关口前移至立法前阶段,并对立法前评估的概念、原则、主体、程序、报告内容及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进一步推动精细化立法、科学立法。开展立法前评估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

自1993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苏州市不断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相继建立了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制度、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为率先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正式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在江苏省尚属首次,在全国也是率先之举,将进一步提高苏州地方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助于从源头程序上提高立法质量。”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陆雅介绍。

该《办法》对立法前评估的主管部门、实施部门以及各部门在立法前评估工作中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强化政府各部门在立法前评估中的协同合作,确保立法前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为有效提高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规范性和立法前评估报告的民主性、科学性,《办法》明确立法前评估工作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报告三个阶段,将“成立立法前评估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立法前评估报告草案提交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作为法定程序加以规定,并对评估方法、报告主要内容、报告起草程序、集体研究等进行了细致规定,进一步健全评估程序。

《办法》明确了立法前评估中的必要性标准、可行性标准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主要内容,细化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有据可查。《办法》细化的评估标准既与我市立法前评估相关工作实践有效衔接,又能高效指导和规范今后立法前评估工作。《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评估结果运用,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独立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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