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5年( 二 )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 , 被告人张少春先后利用担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助理、党组副书记及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98.0081万元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张少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 鉴于张少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编辑:彭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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