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拟规定:拒不安检不准进站乘车( 四 )

(四)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五)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

(六)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的 ,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 应当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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