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对药品代购不“一刀切”,给患者更多希望( 二 )

如果各地都能这么“体贴”,“陆勇”们也许就会少一点儿困窘,多一点儿从容 。 但是,这种“体贴”显然不足以解决由来已久的药品代购难题 。 早在陆勇无罪释放之初,大家就已经看到,从法律层面实施某些重大改变已是无法回避的治理课题 。

的确,该是从法律上为药品代购“松绑”的时候了 。 根据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我国现行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条第二款直接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还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做了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 。 这样一来,不但从海外代购不少“真药”成了“假药”,而代购这些药品也成了一种行为罪——不管代购药品是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要有这类药品代购行为,就相当于坐实了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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