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教应有之义( 四 )

首先,要对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 。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根据国家赋予培养学生的职责,通过立法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履行的一种职业权力,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

其次,要对教育惩戒权的形式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 法律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于“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惩戒”“惩戒的方式有哪些”“教师不得采取什么样的惩戒方式”等关键问题作出规定,从而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 。

再次,要考虑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 。 教师是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主体,但教育惩戒工作的对象却是未成年人,在对教师法作出修改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同时,有必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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