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教育惩戒权是依法治教应有之义( 三 )

但最近几年,也有一些反思的声音,认为过分抵制惩戒权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由于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一些违反教学秩序的学生会“越走越偏”,打架斗殴、校园欺凌等事件屡禁不止 。 这些学生不仅毁了自己,也侵害了其他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

无论是过分抵制惩戒权,还是惩戒权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中缺少对于惩戒权概念和内容的界定,使得教师、家长、社会舆论等各方在涉及到惩戒的关键问题上无法形成清晰的认识和共识 。

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青岛、广东等地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问题 。

地方立法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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