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10亿本金踩中三大质押雷 12高管年薪超150万( 八 )
第六宗诉讼涉及金额3.64万元 。 2013年6月21日 , 被告倪伟庭与原告东兴证券签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 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 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 原告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3.64万元 , 后经多次催告 , 被告未清偿剩余负债 。 为维护自身权益 , 原告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3.64万元 , 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 。 2018年12月14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 判令倪伟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3.64 万元及相应融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 。 目前进入申请执行阶段 。
第七宗诉讼涉及本金1.25亿元 。 2016年5月17日 , 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与原告东兴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 质押弘高创意(002504)1338万股的限售股 , 融资期限两年 。 该笔业务存续期间 , 上市公司弘高创意于2017年5月2日因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 股票简称由“弘高创意”变更为“*ST 弘高” 。 依据双方协议约定 , 弘高中太应当提前购回或者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 经多次通知、协商 , 弘高中太并未提前购回或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 。 为维护自身权益 , 原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款本金1.25亿元 , 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 2019年1月7日 ,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 判决弘高中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款本金1.25亿元 , 并给付融 资款期内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已提出上诉 , 案件在二审程序中 , 尚未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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