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10亿本金踩中三大质押雷 12高管年薪超150万( 五 )

, 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 交易中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 , 原告强制平仓后被告尚存在未清偿负债40.74万元 , 后经多次催告 , 被告未清偿剩余负债 。 为维护自身权益 , 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融资本金40.74万元 , 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 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8)京02民终1587号民事调解书 , 确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偿还融资负债本金40.74万元及截至2018年3月25日的违约金11.26万元 , 如未按期足额偿还 , 则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相应违约金 。 2019年3月14日 , 被告偿还全部负债 , 案件完结 。

第二宗诉讼涉及金额3000万元 。 原告东兴证券持有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吉粮债”)本金3000万元 , 该债券由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被告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 。 2016年7月 , 东兴证券行使“14吉粮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 , 但被告吉粮收储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7月31日足额兑付债券本息 , 从而构成违约 。 东兴证券认为“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导致所投资3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 。 为维护自身权益 , 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广州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受理此案 , 2018年10月及2019年1月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此案 , 目前一审庭审已结束 , 尚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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