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 六 )

因此 , 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 , 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 。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 , 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 , 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创造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

3.采用适宜的SPV模式和有效的信用增级手段

SPV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机制 , 发起人通过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 , 在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 , 使SPV自身远离破产风险 , 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 知识产权证券化由于其基础资产固有的特性 , 发行风险更高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可以从监管、合同、政策等角度对SPV的具体事项作出更合理的规定 , 尽最大可能防止SPV资产与其他实体资产混淆 , 同时为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提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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