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执行人唯一房产被查封( 三 )

宝安法院介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条件后 , 可以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采取拍卖措施 。

该案中 , 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款中优先预留五至八年的租金作为对被执行人的安置费用 。 故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 , 依法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的异议 。

宝安法院执行局法官叶仕平介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 , 可予以执行 。 ”

叶仕平介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 ,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 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 , 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 , 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 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统筹:南都采访人员徐全盛采写:南都采访人员徐全盛

作者:徐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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