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中的连云港“药神”案:被告“刑满”仍懵圈( 八 )

在葛绍山律师看来 , 本案中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在2016年5月就已届满 。 然而 , 案件在2015年11月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 , 便进入了漫长的等待 。 对律师关于审限的质疑 , 法院一直以“法院内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审限”为由拖延 。

对此 , 葛律师直言:“这样的说法显然是违法的 , 我从未看到过有‘不计入审限’的法律依据 。 ”

根据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3月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3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为久押不决案件 ,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积极清理纠正 。

而对于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言 , 羁押期限的延长 , 却不仅仅意味着看守所中的枯等 。

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将销售金额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争议中的连云港“药神”案:被告“刑满”仍懵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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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解释直接决定了本案中几位被告判罚的不同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林永祥及何永高涉嫌销售仿制药的金额分别为350万元和54万元 。

葛绍山解释说:“按照原司法解释 , 不管销售金额多少 , 只要没有造成人体伤害 , 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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