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汽车违鸣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 三 )

本案中,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告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实施了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 。 故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 同时,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并将处罚决定向何先生进行送达,保障了何先生的程序性权利 。

基于以上内容,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 (采访人员 余东明 见习采访人员 黄浩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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