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汽车违鸣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 二 )

何先生虽然在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并缴纳了罚款,但对处罚决定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

一审过程中,何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鸣喇叭,交警支队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鸣喇叭的行为,照片中自己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系人为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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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则认为,照片中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证明该车辆有声源,系由声呐定位系统抓拍后自动生成的,不存在人为添加的情形 。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认定何先生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交警支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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