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琦:社交网络数据基于合同债权应归属于用户( 二 )

“社交网络经营者通常在用户协议某一条款中宣称 , 用户数据属于本公司财产 , 甚至是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 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 因为数据的权利归属由法律决定的 , 而非由经营者自行决定 。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定和一般法理 , 社交网络数据作为合同债权的附着物归属于用户” , 王琦强调 。

(图注:左二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琦)

另外王琦表示 , 有一种观点认为 , 既然平台经营者为网络服务投入了相当资源 , 理应获得用户数据 。 但在他看来 , 这种观点既没有法律上的基础 , 也不具备实质合理性 。

这是因为 , 一方面 , 平台通过吸纳用户已经实现了其经济利益 , 其投入已经获得了回报;另一方面 , 社交网络数据尤其是其中的登录数据(用户名、昵称、头像等)对用户而言具有一种类似线下世界的“邮政地址”的地位 。 虽然顶着“邮政地址”之名 , 但该地址不属于邮政企业 , 而属于个人 , 个人有权决定同哪一家企业交易 , 并将该“邮政地址”(作为收货地址)提供给对方使得交易得以开展 。 就像邮政企业无权独占个人的“邮政地址”一样 , 原平台也不能禁止用户在其他平台使用上述登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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