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屡屡闹出人命 自律不足致直播业乱象迭生( 三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 ,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 , 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内容 。 但这更多是为了保障内容的“健康” 。 “网红”及大量一般性的职业主播 , 他们到底需要怎样的权益保护 , 目前并无明确规范 。 除了闹出人命这类极端悲剧 , 像最近某直播平台宣布破产而引发主播讨薪 , 都说明作为一个职业化的行业 , 直播业尚未形成成熟的职业规范、从业者权益保障机制 。

自律不足 , 一直被视为直播业乱象迭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 但必须看到 , 自律意识的孕育 , 并不是无条件的 。 如果“游离态”的主播占了绝大多数 , 缺乏必要的职业归属感 , 谈自律和职业操守无疑过于奢侈 。

当然 , 这并不是说要把所有主播都按照传统企业模式进行体制化的“收编” , 但是否可以借鉴类似浙江横店群众演员公会这种组织化管理 , 对网红的职业规范和行为边界作出一定规范和引导?这既有利于保障主播个人权益 , 也促进自律 , 让行业早日摆脱“鱼龙混杂”“不务正业”的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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