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锄死乡官案19日二审宣判 当事人曾称遭违法拆迁( 二 )
一审时 , 赣州中院认定 , 2017年3月17日上午 , 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 , 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 , 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 , 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 。 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 , 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 , 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 , 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 , 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 。 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 , 明经国心生怨恨 , 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 , 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 , 不顾众人劝阻 , 再次加害卓宇 , 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 , 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
在《上诉状》中 , 明经国认为 , 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被害人头戴钢盔 , 我用镰铲打他时没想到头盔意外掉落 , 镰铲打在头颅上 , 我没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 。 第一下被害人即已死亡 , 后两下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