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6批次食品不合格( 三 )

  十四、沃尔玛(贵州)百货有限公司遵义纪念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腊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十五、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东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福运旺开心农场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福运旺黑芝麻香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新幸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杏出墙(蜜杏夹心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市场监管部门已收到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华夏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南福运旺开心农场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检验结果异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贵州、新疆等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实习编辑 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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