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共享汽车撞死行人 到底该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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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共享汽车撞死行人 到底该谁来赔偿?

本文标题:苏州一共享汽车撞死行人 到底该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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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是一种新兴产物,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有可能引来新的麻烦。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因共享汽车撞死行人引发的保险纠纷案。

2018年9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梅某驾驶其租赁的“小灵狗”共享汽车在常熟某路段由东往西行至路口左转弯时,车头部正面左侧撞击由西往东步行通过路口的陈老太,致陈老太倒地后又被轿车左前轮碾压,造成陈老太当场因胸部外伤死亡。

2018年9月,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老太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案发后,梅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梅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陈老太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将梅某、汽车租赁公司、肇事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10828.6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方与梅某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梅某家属自愿补偿受害方家属14万元,受害方对肇事方的行为表示谅解,所有赔偿付款到位后双方各自无涉。随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梅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起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合计307044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赔偿。

2018年12月,被告人梅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表示,对于共享汽车而言,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保险额度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用车人和车辆所有方均可能对商业险额度以外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旦涉及诉讼,法院则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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