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为ta买买买 分手后这些钱还能回来吗?( 四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麦先生与邹女士之间的《分手协议》是否为民间借贷 , 以及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 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 , 双方的经济纠纷是因麦先生在恋爱期间提供了买车、购房、交往的费用 , 这些并不是借款 。 因此 , 《分手协议》所约定的解决经济纠纷的80万元不属于民间借贷 , 而属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 ,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 应当依约履行 。

  在借据上签名承担债务

  二人须共负还款义务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 , 陈先生向王先生借款97万元 , 出具借据后便不知所踪 。 一年后借款到期 , 王先生只得找到陈先生的女友李女士 , 她在借据上补记了“借条债务属实 , 该债务我愿承担”的内容 。 后王先生向李女士催要借款时遭到拒绝 , 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 , 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 李女士辩称 , 虽然自己在借据上签字要偿还男友的债务 , 但二人尚未结婚 , 没有义务为对方还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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