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为ta买买买 分手后这些钱还能回来吗?( 二 )

  法律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先生所付购车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 , 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 , 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 本案中 , 孟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 , 不足以证明其与孙女士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 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 , 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轿车是孟先生赠送给孙女士的礼物的可能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因孟先生未能进一步提供孙女士向其借款的证据 , 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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