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借车给朋友,男子醉驾“惹事”( 二 )

案发后 , 邱某虽然已赔偿相关人员全部损失 。 但该案还是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 ‘道路’ ,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邱某涉案小区是外来车辆可自由出入的公众同行场所 , 属于‘道路’ , 其在停车位来回驾驶的行为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 , 加之其车速较快、频率较高 , 对该道路上行人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 , 客观上还造成了多处公私财产损坏的后果 , 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承办检察官林晓红说道 。

(采访人员谭在龙 通讯员朱凛睿 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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