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货款官司短信成证据,江苏高院:符合优势证据规则( 二 )

  至于被告李某辩称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可以看出李某向原告公司发出了购买空调的要约,原告公司亦以其行动做出了配送相关空调的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承办法官指出:“考虑到现实送货中委托他人代收代签可能存在等情形,不能据此而直接否认买卖行为的不存在,且相应情形并不能导致本案买卖合同订立主体的变更或直接阻却相关实际履行的成立。”

  因此,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双方的空调买卖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原告完成了相关的送货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关货款。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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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另外针对此案,承办法官提醒:以短信方式进行商务沟通具有便捷性、易保存性等优点。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以手机短信发送通知具有书面通知的效力,但适用具有一定的范围,并非所有的民事行为均能通过短信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比如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或者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就不适用。

(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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