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引争议 广东启动调查( 六 )

  复旦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王国豫表示,孩子出生前,父母实际上承担了代理人的角色,首先要尊重孩子的基本权益。在基因编辑技术本身不成熟的情况下,父母允许科学家贸然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并让两个孩子诞生,难以保证孩子日后不会由此产生其他问题,这违背了不伤害原则——这项生命的基本原则。

  仇子龙则认为,即便一个患有先天性致病遗传病基因突变的婴儿,如果不进行基因编辑,将走向死亡,是否应该对其进行基因修复,也有待商榷。

  他介绍说,美国和欧洲都在进行此类讨论,去年美国和韩国的研究者完成了一个先天性基因突变的人类受精卵水平的基因修复,但受精卵修复完以后是否可以孕育生出,仍然存有争议。

  仇子龙希望,人体胚胎的基因编辑技术应慎重考量,“这不能由一两个人、一家医院说了算。这个能不能通过,也象征着中国科学家对全世界这个领域的责任。”

  “目前还没有研究结论证明,对人类婴儿进行基因编辑的操作是安全的。”仇子龙表示。

  伦理审查都有哪些程序审查哪些内容?

“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引争议 广东启动调查.www.jiangsulong.com//本文由热心网友[舅舅不亲舅妈亲] 投稿。

  新京报采访人员注意到,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简称《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

  《审查办法》对伦理审查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这包括,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并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合规恰当;受试者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