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表决通过,“默哀一分钟”入法( 二 )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告诫和提醒人民群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条例》规定,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此外,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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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行地,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禁止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丛葬地的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

对 " 精日 " 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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