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在阳台被褥着火 男子将楼上9位邻居告上法庭( 二 )

楼上业主和物业公司均认为不需担责

马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日常管理、安全宣传上未尽到责任,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平时消防通道停满车辆,导致消防车无法第一时间顺利进场灭火。他住在602室,楼上住户均在此事故发生的起火点上方,故他们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

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合同中的义务,马先生所谓的烟头导致着火也只是猜测,然消防出具的意见是外来火源,但火源很多种,不一定是高空抛物,也可能是烟花爆竹、凸透镜光线折射等。马先生本身也存在过错,他的损失应该是消防部门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仅5427元,他却说是6万多元,相差12倍。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报警,免费给马先生换门,马先生可能已经就此次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楼上其中一名业主吕某家中未装修,并未住进来。还有一名业主陶某表示,他家在702,事发当时家里没人,消防队员到了后去他家敲门也没人在,后来去802家中用水扑火的。而剩下几名被告的业主均表示自己当时不在家,家里或者没人或者只有小孩等情况,不过在庭审现场均没有证人到场证明他们的说法。

法院判7名业主各赔1964元

法院查明,消防人员接到报警进入小区时,该小区消防通道两侧均停放私家车,导致消防车进入困难,存在一定延迟。报警人为物业工作人员,他在消防制作笔录时陈述 " 我们未采取相关扑救,只是协助消防中队进行扑救 ",并在物业事故报告中记载,物业消防站工具太小,破门时遇到困难。

法院综合考虑,酌定马先生家的损失金额位2.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造成棉被起火的原因是高空坠落的未熄灭的烟头或火柴头,而扔烟头或火柴头的行为人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造成本次事故引起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除了吕某和陶某外,其他业主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对马先生损失承担合理补偿责任,法院酌定为55% 的责任。马先生违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擅自在阳台外架晾衣架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承担30% 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马先生违反禁止性约定的行为进行过规劝、制止或者报告的义务,且未对小区停车进行规范管理,事故发生时,消防通道两侧停满车辆,造成消防车辆进入缓慢,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马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15%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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