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10月实施( 二 )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在收费方面,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据、未实施有效收费(价格)公示或者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统一纳入电子收费系统,停车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过48小时

《条例》还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停车泊位;

采取地桩、地锁、接坡等方式涂改、毁坏停车泊位;

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擅自占用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擅自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接坡等涂改、毁坏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来源:今日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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