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10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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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10月实施

本文标题:《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10月实施

为更好开展停车管理工作、服务为民,市城管局拟定了《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目前《条例》已正式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10月实施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绿化用地、公共场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有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有符合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标志、标线以及交通安全设施,有符合停车场建设规范的残疾人停车泊位,有符合有关标准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入口闸机。

不提供合法票据,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要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上岗,定期清点场内车辆,连续停放20日以上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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