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6·20宝马车案”民事赔偿宣判:赔1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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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南京“6·20宝马车案”民事赔偿宣判:赔1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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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宝马车民事赔偿案”今天(6月29日)一审宣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其中被告王季进个人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55.7万元(含其先期赔偿的10万元),余款由5家保险公司分担。
事件回放:
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王季进驾驶陕AH8N88轿车沿南京市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和左转弯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直行,并以195.2km/h速度高速直行,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正常行驶的由薛某驾驶的苏AC383V轿车致其解体,造成薛某及副驾驶乘坐人刘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及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季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规定从转弯车道直行超速通过路口肇事,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王季进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后,两死者家属分别将王季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4家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季进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70余万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车辆在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王季进向原告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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