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家迟迟不过户 原是其房子早被抵押

小编提示您:本篇文章标题是《二手房卖家迟迟不过户 原是其房子早被抵押》。//本文由热心网友[hgerf22f] 投稿。


二手房卖家迟迟不过户 原是其房子早被抵押

本文标题:二手房卖家迟迟不过户 原是其房子早被抵押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二手房卖家迟迟不过户?原来是房子被抵押!)

话说,买卖二手房,不少人都因为过户问题而头疼,这不,买家王女士就因为卖家陈先生迟迟不过户,而将其告上法庭。

王女士于2015年6月与陈先生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约定从陈先生处买二手房屋,当日,她付了20万元的定金,并约定7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当天,她便将房款解交资金监管账户,并留尾款3万元于交房时付清。

可是,数天后,陈先生仍然没有配合自己过户的意思,王女士这才知道,房屋上设有的32万元、40万元两个抵押权还没有解除掉。

7月14日,王女士找到陈先生询问情况,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1》,王女士支付了8万元,约定于9月15日办理过户手续。

没想到的是,等来等去,对方还是没有办理解押,王女士再次找到对方,双方又于8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2》约定,陈先生未完成解押,遂承诺总房价优惠7000元。王女士事后给付陈先生房款32万元,由陈先生拿钱去解除抵押并配合自己过户。

至此,王女士向陈先生支付购房款80万元(含20万元定金)。

到了约定日期,陈先生依旧没有办理过户。这次,王女士直接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按照总房价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对此,陈先生并不赞同,他说,自己已于8月15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不存在违约,而之所以未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正是因为王女士至今未按约定交付全部购房款,仅支付含定金在内的80万元。这时,他向栖霞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王女士立即搬出房屋。

二手房卖家迟迟不过户 原是其房子早被抵押

对此,王女士感到很冤枉。她说,当初陈先生收取80万房款后并未用于解押,而是挪作他用。此外,根据二手房交易流程,在陈先生办理解押前,自己无法自行将购房款汇入资金监管账户,是对方的原因造成自己至今未能全额支付。

关于未能及时办理解押的原因,陈先生当庭陈述,王女士虽然给自己转了钱,但当时自己卖房是为了买房,购房款已用于购买另一处住房,所以无钱解押,所以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协议。

经审查,栖霞法院认为,陆陆续续收到房款80万元的陈先生并没有解除40万元的抵押权,导致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陈先生提出的解除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尾款3万元以外的购房款应于办理过户手续时交付,因陈先生未能及时解除抵押权,导致房屋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而关于王女士要求陈先生按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卖房人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双方未就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约定违约金,所以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栖霞法院判决陈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手续,并于抵押权注销后十日内协助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本诉原告王女士名下;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推荐阅读